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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江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网,需登录) 魏江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魏江蒙通过“网络爬虫”程序下载含有公民姓名和电话号码的工商个体户和单位资料进行贩卖,现有证据查明,魏江蒙非法获利5582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使用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上查获自2018年3月至4月份期间的公民个人信息及企业信息总计3296634条;魏江蒙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收入56000元。
关于被告人魏江蒙的辩护人辩称,指控魏江蒙获取的信息数量存在重复计算情况,应当以在魏江蒙手机上提取的1962462条数据为准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魏江蒙涉案的手机和电脑进行电子数据勘验检查,从其手机和电脑内查获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条数3296634条,该勘验检查程序合法,结论唯一,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且所涉及信息地域不同,不能认定存在重复计算,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魏江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魏江蒙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