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软件是受版权保护的,这意味着软件只能在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后才能使用。版权保护策略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 一是私有版权保护策略,对于私有软件来说,软件的版权完全归属于私有软件的制造商,用户对私有软件的使用、复制、分发或修改等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需要得到软件所有者的授权。私有软件制造商通过授权可以限制用户的责任和权利,例如,只允许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等。商业软件属于私有软件,但不是所有的私有软件都必须是商业软件,商业软件的制造商通常要求用户为使用其软件支付相应的版税。
- 二是非私有版权保护策略,主要包括:①完全放弃对其软件的版权保护,即指将软件置于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和修改,甚至可以删除作者的名字视为自己的作品;②通过开源许可证分配知识产权的权利来共享软件代码,在满足开源许可证的条款条件下,用户和开发人员社区可以自由访问开源软件的源码。
开源软件起源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软件的私有化被早期一些程序员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麻省理工学院的程序员Richard Stallman开发了一种新的软件分发方法,即GNU公共许可证.Stallman关于自由软件的革命性思想随后演变为当前的开源软件运动, 开源软件通过开源许可证授予用户使用并访问其源代码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开放以及减少软件使用传播创新的障碍,避免了强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低效率,促进了不同动机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和有益的交流,保护源代码的自由共享.
开源许可证是对许可作品的使用、复制、修改和分发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格式合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受版权保护,并可能落入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通过设计、使用、遵循特定的开源许可证,权利人将其作品向公众开放,合法地进行共享、共建。
开源许可证间最大的差异是关于许可证对分发衍生软件的限制性不同,即当他人对代码修改和扩展(与其他软件组合)后并分发的限制要求.目前,开源许可证按照其限制分为:
(1)宽松型(permissive):宽松型开源许可证授权的作品允许其衍生作品,在满足原开源许可证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与原开源许可证不同的其他许可证(甚至商业许可证)进行再授权。这类许可证通常只要求保留必要的声明,衍生软件可以成为私有软件,如BSD-2-clause、MIT、Apache2.0和MulanPSL2.0等许可证。
(2)限制型(restrictive):限制型开源许可证通常具有copyleft条款,也称“病毒条款”或“互惠条款”。copyleft是一种法律机制,通过软件分发链施加限制,以确保授予软件许可证用户的自由。按照互惠的范围可以进而分为:
①弱限制型(weak-copyleft):弱限制型开源许可证授权的作品要求对许可作品的修改须在其相同或兼容许可证下进行再授权,但允许将许可作品与其他作品组合,组合作品的整体可以使用与原开源许可证不同的其他许可证(甚至商业许可证)进行再授权,只要确保组合作品中的原许可作品部分及其修改仍然遵循原开源许可证。弱限制型许可证允许将代码集成到自己的软件中,而不必使整个代码库开源,集成软件可以成为私有作品。弱限制型开源许可证根据其限制范围还可以分为文件级(不同文件即可隔离传染,如MPL2.0)、库级(接口调用可以隔离传染,如LGPL2.1)。
②强限制型(strong-copyleft):限制型开源许可证授权的作品要求其衍生作品须在其相同或兼容许可证下进行再授权,如GPL2.0、OSL3.0等。